2)第二十六章 法是如何影响受其管制的事物的次序的_论法的精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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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然赐予的自卫权自然是冲突的。证人理当清楚自己指证的那个人是不是被告;被告也应该拥有向证人表明自己并非是他说的那个人的权利;没有这一过程,如何能宣判罪责?

  亨利八世当政时,还有这样一条法律:女性在结婚前,若不如实向国王汇报自己和男人通奸的事,将会受到严惩。大自然给了人们羞耻心,也给了人们捍卫羞耻心的权利,可这条法律罔顾这一权利,要求一个女人汇报这种事,这和让男人放弃自己的性命有什么区别,完全没有道理可言。

  亨利二世当权时,有法律规定:如未向官员通报怀孕事宜,那么如果婴儿死亡,女子也要受到死亡的惩罚。这条法律自然也不符合大自然赐予人类的自卫权。事实上,完全可以改成:她必须将怀孕的消息告之自己某位近亲,让这个人和她一起保护婴儿。

  这时,她的羞耻心受到如此巨大的侮辱,她恐怕只能三缄其口了。她的学识告诉她,她必须捍卫自己的羞耻心,到了这个时候,生死对她来说,已经不那么重要了。

  英国有一项备受争议的法律[1301]:七岁的女孩儿可以自己决定嫁给谁。这条法律让人厌恶的地方有两个,一个是它忘了心智成熟的情况,一个是它忘了身体成熟的情况。

  在罗马,一段原本得到父亲认可的婚姻,在父亲感到不满时,就算女儿不同意,也必须和丈夫分开[1302]。让第三者插手离婚事宜,无疑违背了人的天性。

  符合人类本性的离婚,必须发生在双方都同意,或者起码有一方愿意的基础上。双方都不愿意,却要求他们必须离婚,和牛鬼蛇神有什么区别。总而言之,除非到了这种时候——对自己的婚姻感到厌烦,发现离婚对双方都好,否则人是没有权利选择离婚的。

  第四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

  勃艮第有位国王名叫贡多巴德,他规定小偷儿的妻子和子女将被贬为奴隶,除非他们主动揭发检举[1303]。这也是一条有悖人类天性的法律,让妻子揭发丈夫,让孩子检举父亲,这如何能行?推行此种规定的法律,无异于为了惩处某种罪责,鼓励一种更大的犯罪。

  雷塞斯温德[1304]时期有一条法律规定,如果一个女人做了淫乱之事,她的孩子或者她丈夫的孩子,可以起诉她,家中的仆从也可接受审讯[1305]。这无疑是一项非常糟糕的法律;它的原意是捍卫朴实的风气,可是淳朴之风的基础是人的自然本性,而这条法律却在破坏人性。

  在戏剧舞台上能看到这样一位年轻的英雄,真让我们高兴。他在发现自己继母的罪责后,非常气愤,可是这种气愤不仅仅是因为她所犯的罪责,还因为这种发现;他因为受到控告、审判和流放而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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