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)第十九章 作为一个民族的普遍精神、习俗和行为原则_论法的精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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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关系。对每个民族来说都是如此:支配蛮人的因素,几乎只是大自然和气候;支配中国人的因素,是行为原则;支配日本人的因素,是残酷的法律;斯巴达这一民族的基本风格,是其习俗所奠定;罗马人的基本风格,取决于政治准则和古老习俗。

  第五节民族的普遍精神,千万不可更改

  法律不应束缚下列民族[818]的行为原则,否则他们的美德将受到限制:他们善于与人打交道,心胸开阔、不爱计较,热爱生活且趣味十足;他们善于表达,积极活泼又招人喜欢;他们也有粗心的时候,更多时候是大方自然、不拘小节的;他们还比较勇敢,容易宽容别人,坦荡率真,有一定的荣誉观念。应允许这样的民族有一些小缺陷,因为毕竟他们的性格总体而言是非常优秀的。

  给妇女一些约束,也许是可行的。要纠正她们的品行、不让她们无限奢华下去,或许可以诉诸法律。然而,这样做难保不会泯灭她们的某种情趣和礼貌,这情趣可是足以让这个民族富有起来,这礼貌对外族可是有相当吸引力的啊!

  这种民族精神应当受到立法者的尊重,除非它违背了所在政体的原则。因为,我们最好的状态只会在充分发挥天性时达到。

  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,如果将学究式的呆板精神强加给一个生性活泼的民族,这个国家将什么也得不到。姑且让他们以放松的态度去对待严肃的事情、以严肃的态度去对待小事吧。

  第六节不必纠正一切

  有一个国家与我们上面所说的那个民族相似,那里有一位绅士提倡我们应保持原来的样子。我们的一切,都已经被自然本性安排得恰到好处了。我们的活泼性格就是天性的赐予,我们容易招人忌恨和各方面的大大咧咧,都是由于这种性格。我们的礼貌也是天性所赐,有了它,我们与外界接触——特别是跟妇女打交道——时情趣十足,这就纠正了活泼性格的负面作用。

  我们原来是什么样的,现在还让我们保持下去吧。给交往造成不便的法律,是很不适合我们的,因为我们不喜欢斤斤计较,没有什么坏念头。

  第七节雅典人和斯巴达人

  那位绅士还说,雅典人是与我们比较相似的民族。他们办事时总是高高兴兴,不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剧场里,一句带有讥讽意味的话都能让他们开心一阵。他们带着这种活泼性情议事,也带着这种活泼心情办事。斯巴达人的性格庄重、严肃、干涩,沉默寡言。让雅典人烦恼,我们得不到任何好处,犹如逗笑斯巴达人我们得不到任何好处一样。

  第八节性情随和能够达到的效果

  一个民族行为原则的改变,随着它与其他民族交往增多而变得容易。在人与人的交往中,大家互相观察打量,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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