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)第十五章 气候何以影响民事奴隶法_论法的精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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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言,但对出卖者来说,自由是无价的。对财产的分割既然是民法所允许的,再把一部分分割受益者视为可被分割的财产,就是没有道理的。民法可以不考虑契约中要规定使受害一方恢复原来的状态,但如果这种损害达到最大程度,就必须予以考虑,当然,首先要阻止侵害行为。

  有人给出了跟前两个理由一样无法成立的理由,那就是个人的出身。尚且不能出售自己的人有什么理由来出售还未降生的孩子?沦为奴隶的厄运,既然是战俘理应避免的,就更不要说他的孩子。

  处死罪犯是合法的,因为在制定惩处他的法律的时候,他也是受保护的对象。比如一个杀人犯,他毫无理由反对今日宣判处死他的法律,因为他的生命也是这部法律所保护的,就是说他也曾是受益者。但奴隶的情形却要另当别论,因为与奴隶有关的法律从来都是对奴隶不利的,这违背了所有社会中的基本原则。

  有人以主人养活奴隶为由,认为法律有利于奴隶。照此说来,适合当奴隶的,就只有那些不能养活自己的人,可这样的奴隶谁愿意要呢?至于跟着父母沦为奴隶的孩子,我们必须承认,他们的主人为了养活他们,提供了一些东西:为使他们不至于饥饿,主人养活了他们的拥有母乳这一自然馈赠的母亲。

  无论公民法还是自然法,奴隶制都是与之背离的。公民法不保护奴隶,是因为他们不是社会的一员,所以,公民法没有一条能够防止奴隶逃跑的条款,这种条款只见于家法,也就是主人的规定。

  第三节另一起源

  我想说蓄奴权还有一个起源,那就是民族间的蔑视,而这种蔑视产生于习俗的差异。

  洛佩兹·德·伽马写道[643]:“在圣玛尔塔附近,西班牙人发现几个里面装着螃蟹、蜗牛、蝗虫和蚱蜢等当地食品的篮子,征服者就说这是被征服者的一种罪恶。”他还承认,这个事实是西班牙人有权视墨西哥人为奴隶的基础,其他事实还有墨西哥人吸烟、所留胡子的样式与西班牙人的风格不同。

  人因为知识而变得平和,由于理性而有了人道精神。唯一让人丢弃这两种品性的,是偏见。

  第四节又一个起源

  我还想说,为了方便自身的传播,宗教会使传教者拥有奴役不信教者的权力。

  美洲的破坏者在美洲犯下了多种罪行,那些罪行就是受这种思想鼓动的[644]。他们所具有的奴役无数人的权力,正是在这个思想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。他们是十分虔诚的基督信徒,同时又是痴心的强盗。

  听说为了把法国殖民地的黑人变成奴隶而立法,路易十三曾感到特别痛苦[645]。可他后来却同意了,因为有人告诉他,为了使那些黑人皈依基督教,这是最好的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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